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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华丽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张中刑二终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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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信用卡诈骗文书

抗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华丽,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慈利县人民医院职工,住湖南省慈利县XX镇。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分别于同年3月15日、5月3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华丽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慈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华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10月22日通知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退还案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娜、肖寒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二审审理期限为二个月,实际审理自2013年10月12日至2013年12月18日,扣除检察院阅卷时间一个月,实际审理38天。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3)慈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利利代理审判员:徐姣艳代理审判员:全建明

书记员:谭晓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