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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大俊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5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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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诈骗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大俊,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庐刑初字第002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大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大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大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大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大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