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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世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2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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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诈骗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世华,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以(2009)朝刑初字第8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世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刘世华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以(2009)二中刑终字第209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刘世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世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世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世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