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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7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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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诈骗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某某,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赣榆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以(2010)虹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3年9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6月入监至2013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陈某某获得三个行政奖励,依法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鉴于其刑期止日为2014年6月16日,至本裁定裁定之日不足一年,故应对其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