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男,生于1980年12月20日,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以(2007)蚌山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2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
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