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焦殿杰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105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诈骗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焦殿杰,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以(2010)州刑初字第0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焦殿杰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焦殿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殿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焦殿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犯有数罪,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焦殿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