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焦殿杰,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以(2010)州刑初字第0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焦殿杰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焦殿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殿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焦殿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犯有数罪,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焦殿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