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明州路**。法定代表人:徐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郑智杰,该公司员工。被告:陆伟。
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陆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怡
代书记员:张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