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许连海,总经理。
关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165号四季福园别墅1号商业楼101、102、103号房产。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165号四季福园别墅1号商业楼101、102、103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如杰执行员李建民执行员韩战平
书记员:柴兴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