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风英,女,1951年1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龙井市龙门街。被执行人赵龙,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延边三环物业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申请执行人汪风英与被执行人赵龙之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5.17万元。
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龙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龙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2014年3月3日给付1万元。4月30日前偿还6万元,5月31日还清全部本息及诉讼费用,合计为153,876.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汪风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胡宗峰
书记员:卢玉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