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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沟支行与吴美珍,陈兴,郑景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扬广执字第7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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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沟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负责人翟东生,行长。被执行人吴美珍,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文昌中路**华泰首席国际大厦****。被执行人陈兴,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服刑。被执行人郑景星,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服刑。委托代理人许滨、韩雪松,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扬广商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依法委托扬州永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仪征市新集镇花园路69号238幢房地产(建筑面积444.1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71.3平方米)。2013年12月6日买受人扬州洪昇商贸有限公司以40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陈兴、吴美珍名下仪征市新集镇花园路69号238幢房产的查封。二、仪征市新集镇花园路69号238幢房地产所有权归扬州洪昇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21081000109045)所有。三、扬州洪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明

书记员:杭际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