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君敏。委托代理人:陆军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标。委托代理人:朱义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蕾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国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华。上海蕾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丽华的委托代理人:严世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香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标。委托代理人:潘雪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一南。
上诉人陈君敏为与被上诉人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蕾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丽华、徐香雪、徐文标、任一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君敏又于2013年2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君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君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2843元,减半收取36421.5元,由上诉人陈君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淑馨审判员:黄玉强审判员:汤泉
代书记员:项蓓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