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加善。被执行人罗鹏。被执行人建德市博大电器工具厂。负责人周建新。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鹏、建德市博大电器工具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572.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鹏在继承罗雪彪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罗雪彪的个人独资企业建德市新安江路特自行车把厂名下位于建德市乾潭镇马安路2幢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该房地产因故一时难以处置。现未发现罗鹏在继承罗雪彪遗产范围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30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学青人民陪审员:黄春萍人民陪审员:徐峰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