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个体户。被执行人杨某,个体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射兴商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射兴商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必胜审判员:孙天华代理审判员:王晓燕
书记员:边海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