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伟。被执行人:余勤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伟与被执行人余勤荣保证合同纠纷的(2013)湖浔执民字第1919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02785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湖浔执民字第1919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震云审判员:郑子浩审判员:徐小明
书记员:陈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