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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伟与余勤荣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湖浔执民字第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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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伟。被执行人:余勤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伟与被执行人余勤荣保证合同纠纷的(2013)湖浔执民字第1919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02785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湖浔执民字第1919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震云审判员:郑子浩审判员:徐小明

书记员:陈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