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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尹英芸与步宪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潍执指字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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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尹英芸。被执行人:步宪玉。

申请执行人尹英芸与被执行人步宪玉担保借款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长期未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据(2010)寿田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尹英芸与被执行人步宪玉担保借款纠纷一案,指定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寿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昌乐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