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申请执行人盛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某某、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3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盛某某、刘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盛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盛某某、刘某某收入人民币1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夏记香
书记员: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