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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方志荣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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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申请执行人盛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某某、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3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盛某某、刘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盛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盛某某、刘某某收入人民币1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夏记香

书记员: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