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义,农民。被告:施国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义诉被告施国迁保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鲁文文
代书记员:施维维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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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义,农民。被告:施国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义诉被告施国迁保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鲁文文
代书记员:施维维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