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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孙义与施国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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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义,农民。被告:施国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义诉被告施国迁保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鲁文文

代书记员:施维维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