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岳其、杨贤康与被告陈国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岳其、杨贤康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国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董岳其、杨贤康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国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暂程序终结。截止2013年12月3日,被执行人陈国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董岳其、杨贤康担保借款本金53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8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