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远文,男,汉族,住无为县襄安镇。被执行人王凌,男,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王大宝,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30日制作的(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凌、王大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陶远文赔偿款236607元并承担诉讼费3800元、执行费3450元。但被执行人王凌、王大宝只给付100000元,余款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385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利民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