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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雪刚与代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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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雪刚,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代峰,男,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临泉县。

王雪刚申请执行代峰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雪刚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认,代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雪刚经济损失人民币121244.8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25元。该款至今未付。现查明代峰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孟坤

书记员:段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