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永峰与路三保、武燕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万执字第6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永峰,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岚县。被执行人路三保,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武燕峰,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万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5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路三保、武燕峰存款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董保明执行员王增新执行员吕文浩

书记员:权晓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