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小锋,男。申请人宋美丽,女,。申请人李苗,女。法定代理人李小峰,系李苗之继父。申请人李博文,男。法定代理人李小峰,系李博文之父。被申请人三原县高渠乡河槽村三组。负责人马红伟,该组组长。
李小峰、宋美丽、李苗、李博文申请执行三原县高渠乡河槽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13)三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580元,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款655元(含诉讼费2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高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