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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高玉美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五典坡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0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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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玉美,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鲁明睿,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五典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余粮,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立,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美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五典坡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玉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后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叱红梅代理审判员:蒲婷婷人民陪审员:白志明

书记员:孙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