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星红。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办事处桂芳村杉树塘组。负责人彭四明。
申请执行人陈星红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办事处桂芳村杉树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办事处桂芳村杉树塘组至今未按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办事处桂芳村杉树塘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贺靖
书记员:侯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