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刘新明,男,汉族,1941年8月13日生,现住左权县。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收到起诉人刘新明的起诉状,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起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尽快恢复耕地。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新明所起诉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系左权县辽阳镇刘家窑村委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中豪镍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实施的,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应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刘新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彦东审判员:李建明审判员:魏建华
书记员:李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