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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郑文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杭知初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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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郑文美。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文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3年5月6日,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须重新核实实际侵权人的身份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玲代理审判员:徐雁人民陪审员:欧林宏

书记员:陈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