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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黄晓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婺知初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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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委托代理人:吴天春。委托代理人:钟兰友。被告:黄晓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晓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晓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杜小媛代理审判员:黄小奕人民陪审员:林旭成

代书记员:吴昱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