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林芳(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80********),女,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戴家村**,系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康明眼镜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广秀代理审判员:傅赛君人民陪审员:沃小飞
代书记员:张晓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