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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朱明锋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杭知初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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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征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如红。被告:朱明锋。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明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奕代理审判员:潘才敏人民陪审员:廖静

书记员:傅灿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