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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刘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杭知初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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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刘芳。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刘芳到庭参加了诉讼。2013年5月20日,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瑞芳代理审判员:徐珺人民陪审员:廖静

书记员:张天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