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刘芳。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刘芳到庭参加了诉讼。2013年5月20日,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瑞芳代理审判员:徐珺人民陪审员:廖静
书记员:张天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