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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台州日报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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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辰。委托代理人:张瑞。被告:台州日报社。法定代表人:潘通天。委托代理人:毛灵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日报关于社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台州日报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均位于台州市椒江区,而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具有标的额在500万以下的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12)70号》批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晓贞代理审判员:黄维代理审判员:管英芝

代书记员:潘月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