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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上诉人永年县供电公司诉永年县扬天网吧不当得利及永年县扬天网吧反诉永年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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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供用电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年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名兴路。法定代表人郝朝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丹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年县扬天网吧,住所地,名关支农路民政局楼下。代表人赵金镇,男,1942年10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静云,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年县供电公司诉永年县扬天网吧不当得利及永年县扬天网吧反诉永年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年县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丹娜,被上诉人永年县扬天网吧委托代理人赵静云、王海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继荭审判员:宋世忠代理审判员:王志平

书记员:常新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