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付**。法定代表人孙伟,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国良,男,回族,生于1951年1月23日,宝鸡市水泵厂退休职工,住水泵厂家属院。
本院在执行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国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11年暖气费1916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马国良已将款项交付本院,故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