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子银。
本院在执行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子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督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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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子银。
本院在执行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子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督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