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吉林省通榆县人,住洮南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创建一QQ群,名为《白城色吧[快乐]》,群号为231924213,并上传淫秽图片及视频,群内成员达119人。2013年8月3日,被洮南市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进行网上巡查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白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白城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及照片,洮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利
书记员:裴春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