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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秦宝彦、秦天泽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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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秦宝彦,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秦天泽,男,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原告:秦思怡,女,200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朱杨氏,女,193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贺,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负责人:王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运领、李月存,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宝彦、秦天泽、秦思怡、朱杨氏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宝彦、秦天泽、秦思怡、朱杨氏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宝彦、秦天泽、秦思怡、朱杨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宝彦、秦天泽、秦思怡、朱杨氏平均负担。

审判长:黄炳峰代理审判员:云海涛人民陪审员:水明

书记员:宋梅(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