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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建国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委字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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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董事长。

张建国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江苏省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13)第6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国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国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委字第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