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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刘兴兵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阳执字第00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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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兴兵,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重庆市万州区人。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杰,公司董事长。

刘兴兵申请执行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旬劳仲案字(201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给付刘兴兵工资、一次性伤残等补偿金71303.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康二线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存款71303.04元划拨本院账户,已发还给刘兴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旬劳仲案字(2012)2号裁决书的执行。执行费970.00元由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延

书记员:熊世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