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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强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2013)深福法执字第6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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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强,男,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巴拓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红色投资有限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资纠纷一案,由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裁(2012)2478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3年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巴拓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谢强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10月30日工资人民币69556.95元、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771.89元;被执行人深圳市红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42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红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拓投资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事项作变更限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红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巴拓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9209.37元。此外,经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田强执行员丘碧丽执行员张伟刚

书记员:梁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