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绪伟。委托代理人王晋川,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丽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倒桑树街**武侯南苑。法定代表人吴锦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伟岸,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廖绪伟依据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2)第12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丽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尚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丽尚公司以原仲裁裁决查明事实错误和仲裁未送达、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本院裁定对成劳人仲委裁字(2012)第124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在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中,被执行人丽尚公司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经审查,丽尚公司与廖绪伟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其撤回执行异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执行人成都丽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成劳人仲委裁字(2012)第12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选后
书记员:彭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