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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钟山县福通石材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钟法执字第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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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XX。被执行人钟山县福通石材厂,住所地:钟山县燕塘镇界牌边。经营者:吕XX。

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钟山县福通石材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2013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唐XX依据钟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6月8日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钟劳人仲案字(2013)1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钟山县福通石材厂的经营者吕XX主动向法院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3604元执行款及案件的执行费50元,至此,全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钟劳人仲案字(2013)1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海田审判员:陈庆明代理审判员:钟翔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