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XX。被执行人钟山县福通石材厂,住所地:钟山县燕塘镇界牌边。经营者:吕XX。
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钟山县福通石材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2013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唐XX依据钟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6月8日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钟劳人仲案字(2013)1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钟山县福通石材厂的经营者吕XX主动向法院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3604元执行款及案件的执行费50元,至此,全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钟劳人仲案字(2013)1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海田审判员:陈庆明代理审判员:钟翔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