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福祥,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鸠劳人仲裁字第10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