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某,男,1952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武汉市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12)第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中,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12)第9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建武
书记员:王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