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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博民执字第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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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淄博东岳汽车齿轮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崮山镇东崮山村。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淄博东岳汽车齿轮锻造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劳人仲案字(2013)6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博劳人仲案字(2013)6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焦涛

书记员:赵海峰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