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无为县高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周永志,镇长。被告: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法定代表人:杨仁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无为县高沟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无为县高沟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无为县高沟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原告安徽省无为县高沟镇人民政府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俊生
书记员:潘成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