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8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又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第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詹绪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轲
书记员:严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