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姚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洛南刑初字第001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甲,男,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第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安、代检察员祝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姚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钱江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至四洪公路张坡小学门前路段,在超越左转弯的李某某驾驶的台铃电动车时,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经洛南县中医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洛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姚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姚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被告人之父姚某乙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9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洛南县公安局景村派出所户籍证明信、洛南县中医医院诊断证明、被害人家属出具的领条等书证;陕西省洛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查表及照片;证人王某某、白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辨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姚某甲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正印

书记员:严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