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睢刑初字第15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睢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13年9月3日投案后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田玉松,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传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田玉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致人死亡,且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悔罪,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辩护人要求对其判处缓刑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惠

书记员:路丽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