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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阜刑初字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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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男,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籍贯河北省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台峪乡白石台村**。2013年8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辩护人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3)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新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17时左右,被告人段某驾驶“冀F×××**”牧马人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保阜高速公路山西方向30KM+171M处时,与右侧护栏相撞后掉入护栏外边沟,造成车辆损坏、路产损失及乘车人段某受伤,乘车人赵某死亡。此事故中段某负全部责任,段某、赵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郑立平审判员:辛吉贵审判员:王兴锋

书记员:刘建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