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系死者王风仓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系死者王风仓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系死者王风仓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系死者王风仓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系死者王风仓之女。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王某丁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委托代理人李贺春,北京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冬辰,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毛凤兴。肇事货车登记车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毛贺田,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三街。法定代表人杨延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婧,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西山道**。法定代表人张建广,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媛娣,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某,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身份证号码:13022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迁西县兴城镇南庄村。因本案于2013年3月27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连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委托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毛贺田的意见,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因被保险人严重超载,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第24条、第9条约定按照法律规定承担63%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同意承担坐位险赔偿责任,其他不负责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三岔路口路段,由西向北左转弯时驶入逆行,与王风仓驾驶冀B×××**号轿车载乘车人刘某由东向西行驶相撞(冀B×××**号左后轮处),造成王风仓当场死亡,刘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风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凌某、毛海滨、冬绍军等人相继报警,被告人宋某知道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并积极抢救伤者,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风仓生前有五个女儿,其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王某丁自2003年起一直居住在唐山市开平区四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林小娟均已参加工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系王风仓、刘某之女,出生于1996年3月13日。冀B×××**重型自卸货车是毛贺田以毛凤兴名义购买,毛贺田实际使用,被告人宋某系毛贺田雇佣的司机。2012年2月8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毛凤兴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强制保险死亡补偿金及财产损失限额112000元,商业第三者保险不计免赔限额50万元,保险日期截止至2013年2月8日。该保险合同第9条约定“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2012年9月2日,王风仓为冀B×××**号轿车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司机、乘客座位险各1万元,保险日期截止至2013年9月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伤后在迁西县人民医院住院33天,好转出院诊断为:1、左侧液气胸,右侧胸腔积液。2、L2椎体压缩性骨折。3、左侧第6肋骨骨折。4、L1棘突、双侧下关节骨折。5、头皮、下唇皮肤裂伤。6、胸背部、双下肢软组织挫伤。7、头外伤反应。支出医药、检查费18090.75元。其系开平裕香园饭店职工,月工资4800元。2013年2月18日其因该伤在唐山市开平医院诊断处理意见:休息三个月、随诊、一个月后复查等(误工4个月26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2、证人凌某、冬绍军、毛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说明等;4、尸体检验报告;5、车体痕迹鉴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7、医药费单据、误工证明、工资表等。8、DNA鉴定意见。9、保险合同、保险单。10、河北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1、居住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积极救治伤者,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宋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应按照法律规定按照过错责任由雇主(实际使用人)赔偿,各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死者生**口虽系农村村民,但其长期居住生活在城镇,应按城镇居民对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因住出院、复查的交通费用酌情考虑1000元,护理费按一人护工标准考虑。因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酌情考虑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证据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被保险人签订的是不计免赔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以保险合同第24条、第9条约定提出抗辩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二、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47953.34元【医药费18090.75元+误工费23360元(4800元X4个月+4800元/30天X26天)+护理费3852.59元(42612元/365天X3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50元X33天)+交通费1000元】由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由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座位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27953.34元由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5158.01元(27953.34元X90%)。三、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甲等五人的各项经济损失457787元【死亡赔偿金410860元(20543元X20年)+丧葬费19771元(39542元/2)+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5000元+鉴定费7200元+存车费1125元+拖车费1300元+被扶养人王某丁16周岁生活费12531元(12531元X2年/2人)】由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由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座位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337787元由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304008.30元(337787元X90%)。四、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二、三项,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合计赔偿20000元,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合计赔偿449166.3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判长:杨有保审判员:赵胜民审判员:张瑞军
书记员:赵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